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债权债务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执行额:欠付本息合计 1,293,818,837.20 元(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上述未偿还欠款本金按照年利率 8.7%计息,计算
至实际偿清日止;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一、本次涉案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本公司与浙江钱江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置业”)、
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房产”)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
书》,经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出具的《执行证书》
(2016)浙杭东证字第 13709 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省高院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分别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浙执 2 号之一、《提供被执行人财
产状况通知书》(2016)浙执 2 号之二。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水利置业对锦天房产的到期债权至 1,293,818,837.20 元。
2、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 1,293,818,837.20 元价值的财
产。
3、查封、扣押、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
抵押、典当、赠与、支付被本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本次涉案执行的内容及其理由
事实与理由:本公司持有水利置业 51%的股权,锦天房产是水利置业的全
资子公司,锦天房产面临开发资金困难时,锦天房产通过水利置业向本公司借款,
本公司与水利置业分别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含展期协议),锦天房产还为水利置
业对本公司的借款债务,与本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但 2012 年起,水利置业、
锦天房产均未能按期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16 年 6 月本公司与水利置业、锦
天房产三方共同签订了《还款协议书》。
水利置业、锦天房产未能履行上述还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本公司向东方公证
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经核查,东方公证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出具《执行证书》2016)
浙杭东证字第 13709 号,执行标的为:未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71,861,461.68
元,欠付利息人民币 221,957,375.52 元,欠付本息合计人民币 1,293,818,837.20
元(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上述未偿还欠款本金按照
年利率 8.7%计息,计算至实际偿清日止;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执行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公司持有水利置业 51%的股权,锦天房产为水利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水利置业:注册地址:杭州市祥符镇祥园路 33 号 3 楼;法定代表人:毛亚
军;注册资本:16000 万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102,249.64 万元,
净利润:-19,764.09 万元,总负债:146,091.47 万元。
锦天房产:注册地址:杭州市葛岭路 1 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注册
资本:2000 万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111,299.65 万元;净利润
-24,562.79 万元;总负债 153,281.68 万元。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执行尚在进行中,公司预计上述到期债权难以得到足额清偿,对公司
本年度利润可能有负面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该执行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 日
报备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执 2 号之一;;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6)浙执 2 号之二;
3、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浙
杭东证字第 12602 号;
4、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执行证书》(2016)浙杭东证字第 13709 号;
5、水利置业、锦天房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