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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钢股份诉讼结果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03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14,658,494.59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判决预计将对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产生一
   定影响,但鉴于该款项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0.30%,故不会影响公司
   正常运营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5 月,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或“公司”)收到《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
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柳钢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3)闽民
初第 50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开庭,并于 2014 年 11 月作出一
审判决,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并提出上
诉。有关情况详见公司(2014-014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2014-015 柳
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的补充公告)及(2015-001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公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
86 号,判决如下:
    1、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 50 号民事判决;
    2、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13,641,698.92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自 2013 年 5 月 10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
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上款项后,可以
向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已按判决书要求支付上述款项,该判决预计将对公司 2016 年度净利润产
生一定影响,但鉴于该款项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 0.30%,故不会影响公
司正常运营。同时,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开展向厦门拓兴成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的追偿工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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