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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中期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3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保持股东回报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特制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期
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规
定。
       2、充分考虑和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3、在任何会计年度内,若公司就全部股本进行利润分配(不包括对净资产
无削减作用的股息派发或其他分配),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年终时的
净利润。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公司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并合理预判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需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对商业
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制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已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
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自
身的资本充足水平,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和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
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另外,公司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
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进行落实,以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
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公司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的资产总额增速分别为 13.14%、19.79%及
20.25%,贷款总额增速分别为 10.40%、17.40%和 11.69%,均呈现平稳增长的态
势;同时,为了实现集团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将在业务拓
展、对外投资方面持续支出资本,存在一定的补充资本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基于
上述判断,并结合公司未来三年的发展前景及战略计划,制定本规划。
    三、公司 2013-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2013-2015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 2013-2015 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项目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每 10 股派发股利(元)(含税)                     4.6             5.7            6.1
现金分红的数额(百万元)(含税)                 8,764          10,860         11,622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41,211          47,138         50,207
润(百万元)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21.27%          23.04%         23.15%
现金分红占当年利润分配的比率                   100.00%         100.00%        100.00%
近 3 年累计现金分红占近 3 年年均归属于母公
                                                              67.65%
司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公司 2013-2015 年度优先股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项目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分配金额(百万元)                                       -             51       1,147
分配比例                                                 -     100.00%        100.00%
    注:分配比例=支付股息金额/约定的当年度支付股息金额*100%
    1、2013 年度
    2014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4 年 6 月 27 日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1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 412.11 亿元,以 2013 年末普通股总股本 190.52 亿股为基数,
每 10 股普通股派发现金股利 4.6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 87.64 亿元,结
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4 年 7 月实施。
    2、2014 年度
    2015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5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14 年度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71.38 亿元,以普通股总股本 190.52 亿股为基数,每
10 股普通股派发现金股利 5.7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 108.60 亿元;根
据已发行的优先股面值、年股息率与计息期间,2014 年度“兴业优 1”(优先股
代码:360005)每股派发现金股息 0.39 元,合计派发优先股现金股息 0.51 亿元;
结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5 月实施。
    3、2015 年度
    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6 年 5 月 23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02.07 亿元,以普通股总股本 190.52 亿股为基数,每
10 股普通股派发现金股利 6.1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 116.22 亿元;根
据已发行的优先股面值、年股息率与计息期间,2015 年度“兴业优 1”(优先股
代码:360005)每股派发现金股息 6.00 元(含税),“兴业优 2”(优先股代码:
360012)每股派发现金股息 2.83 元(含税),合计派发优先股现金股息 11.47
亿元;结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6 年 6 月实施。
    (二)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 2013-2015 年度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支持公司
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四、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1、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未来三年内(2016-2018 年度),在符合监管部门利润分配政策并确保公
司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普通股
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含 20%)。
    4、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为充分兼顾股东分红回报需求,公
司可根据公司发展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5、未来三年内(2016-2018 年度),在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
前提下,当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方式
在当年度利润分配中的比例不低于 40%。
    五、本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
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
综合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
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在上一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本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监事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根据《公司章程》
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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