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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3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
“省财政厅”)、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烟草”)、中国烟草总公司福
建省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烟草”)、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烟草”)、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及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不 超 过 1,721,854,000 股 , 拟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25,999,995,400 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全体
独立董事已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前,收到了关于本次发行的
相关材料,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和
论证,现对公司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省财政厅、中国烟草、福建烟草
 及广东烟草为公司关联法人,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发行所涉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_   ___
          李若山           Paul M. Theil           朱     青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刘世平              林   华
                                                        2016 年 7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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