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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产解除查封、冻结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07-10-18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产解除查封、冻结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3年2月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鄂城支行(原名中国银行鄂州市鄂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鄂州支行)借入一年期短期借款6000万元(此借款已经公司2002年10月30日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和2002年12月21日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持有公司的2128万股股份对该笔借款中的3000万元提供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该笔借款已于2004年2月到期(公司已于2003年3月27日披露)。
    因公司资金紧张,到期无法偿还此借款,中行鄂州支行申请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1日及同年4月20日,同年11月7日分别作出(2004)鄂州法民二初字第35号和(2005)鄂州法执字第22-2号、(2005)鄂州法执字第22-6号民事裁定,冻结、扣押了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鄂州市大鹏畜禽发展有限公司99.9% 的股权,查封了担保人公司控股子公司鄂州市天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四十条海运仓危改小区4、5、6、7号、北京华普公寓7号楼自然层三层中区建筑面积为365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了第三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海运仓危改小区华普花园二段(四#楼)地下二层面积为4740.63平方米的停车位。前述事项未及时公告,公司表示歉意。
    由于公司已还清该借款本金,鄂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1月15日已全部解除了上述资产的冻结、扣押及查封手续。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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