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大连热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30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3,3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绝对值的 4.14%。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诉讼尚未终结,其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湘达环保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达公司”)于 2008 年 9 月签订《北海
热电厂 4×220t/h 煤粉锅炉脱硫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系交钥匙工
程,须经大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2009 年 5 月交工,合同造价 2,321
万元。但因该工程始终无法达到安全生产的合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向大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赔偿
工程款及各项损失 3,315 万元。2013 年 8 月,湖南湘达公司辩称并
反诉,认为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的脱硫工程已完工、烟气达标排放指
标检验合格,但由于公司自身配套设备及其提供场地等条件限制及双
碱法工艺的局限性等多方面原因,双碱法脱硫设备未能正常连续运行。
后经专家建议,拟将原双碱法脱硫工程升级改造成石灰石-石膏法脱
硫工程,工程总造价 5,308 万元,鉴于公司前期累计支付工程款 2,540
万元,对尚欠工程款 2,768 万元提出反诉。有关此案基本情况详见公
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报告中第五节重要事项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该案件自法院受理后,围绕诉争工程质量问题及鉴定事项已经历
多次庭审,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进行鉴定。光华公司鉴定结论为,
此案脱硫工程造价为 4,398.5 万元。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虽由双碱法
改造为石灰-石膏法,但公司现已实际使用石灰-石膏法脱硫工程及设
备,故公司应按实际使用的案涉工程现行价格支付石灰-石膏法脱硫
工程款 1,198.7 万元(工程造价 4,398.5 万元-已付款 2,540 万元-质
保金 659.8 万元)。并下达《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 00052
号】,判决如下:
    1、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
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11,987,760.00 元工程款;
    2、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
程有限公司支付 11,987,760.00 元欠付工程款自 2013 年 8 月 19 日至
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
    3、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环保罚款损失 5 万元;
    4、驳回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诉讼事项二审情况
    公司收到判决书后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已向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判决内
容,改判解除合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受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
    因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十五日内,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交上诉状,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因此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鉴于本
诉讼尚未终结,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根据二审终审生效判决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
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二初字
第 00052 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