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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华A:关于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29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议案》、《向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与林熙明、刘倩、方炜、秦彩云、林清、陈秀斌、福建安明合创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8 亿元用于增资控股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安明斯”)66.67%的股权。
    二、本次对外投资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6 年 7 月 28 日,公司与安明斯现有股东林熙明、刘倩、方炜、秦彩云、
林清、陈秀斌、福建安明合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熙明、刘倩、方炜、秦彩云、林清、陈秀斌、福建安明合
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
根据协议,公司对安明斯增资 80,000.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安明斯
股权比例为 66.67%。
    三、交易对手方介绍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安明斯原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林熙明,身份证号码:350128********3638
    2、刘倩,身份证号码:350102********6428
3、方炜,身份证号码:350121********1255
4、秦彩云,身份证号码:350121********3226
5、林清,身份证号码:350104********0033
6、陈秀斌,身份证号码:350126********7618
7、福建安明合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熙明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市软件园 B 区 23 号楼 304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100100473329
(以上合称为“安明斯原股东”)
四、本次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成立日期      2005 年 5 月 18 日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 F 区 1 号楼 12 层
主要办公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 B 区 304
 法定代表人    林熙明
 注册资本      50,000,000 元
               智能化系统集成;智能家居系统与智能照明系统的设计、施工;物
               联网大数据分析;计算机软硬件应用及开发;通讯产品、机电设备、
               节能产品研究、开发;文化创意设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
 经营范围      施工;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代购代销;安防产品的设计、
               制作、销售及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1)股权结构
     (2)安明斯股东情况
     安明斯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林熙明                                         2,790.00                   55.80
 2      刘倩                                               675.00                 13.50
 3      方炜                                               540.00                 10.80
 4      福建安明合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00.00                 10.00
 5      秦彩云                                             360.00                  7.20
 6      林清                                                90.00                  1.80
 7      陈秀斌                                              45.00                  0.90
                 合计                                  5,000.00                  100.00
     3、安明斯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54,243,680.16                    63,157,103.31
      负债总计                              4,564,262.02                   11,475,217.82
      所有者权益                          49,679,418.14                    51,681,885.4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49,679,418.14                    51,681,885.49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17,073,644.11                    40,224,619.81
    营业利润                      -3,958,034.04            -3,225,192.87
          净利润                      -2,002,466.65              -436,812.75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2,002,466.65              -436,812.75
    安明斯 2015 年财务数据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6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明斯原股东
    目标公司:安明斯
    2、增资方式
    甲方以货币方式认缴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3、增资方案
    甲方以人民币 80,000.00 万元认缴目标公司新增股本 10,000.00 万股。在本次
增资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将共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其中甲方的持股比例为
66.67%。
    本次增资款最终金额根据目标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目标公司 100%股
东权益价值评估值由各方协商确认,待目标公司评估工作完成后,各方将通过补
充协议的形式确定最终增资款总额。
    如募投项目对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低于增资款总额的,则由各
方根据目标公司 100%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基础另行协商新增注册资本及增资款
总额的调整事宜。在募投项目对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低于增资款总
额的情况下,甲乙各方保证甲方在增资后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始终不低于
51%。
    4、增资的先决条件
    (1)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事宜及本协议;
    (2)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及本协议;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同意甲方以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向目标公司增资;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募集到位;
    5、股份锁定
    (1)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公司 2019 年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之日止不得向任何除乙方外的第三方转让。乙方内部进行股权转让
的,股权转让受让方需承担本协议关于对应转让股权的所有义务。
    (2)增资结束后,如由于目标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使乙方被动
增持的目标公司股份亦应遵守本协议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3)乙方承诺,乙方如需通过质押、信托等方式就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设定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以下简称“股份权利限制”),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
方式通知甲方,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是否同意乙方进
行股份权利限制,若甲方在上述期间内未作出回复的,则视作甲方同意乙方进行
股份权利限制。甲方不同意乙方进行股份权利限制的,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
股份权利限制。
    (4)甲方承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甲方持有
目标公司股份将自登记日起 12 个月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6、增资前滚存利润处置和股东分红
    各方一致确认,本次增资前,目标公司已经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
(以下合称为“留存利润”)由增资后的全体股东享有。乙方承诺,留存利润在
此次投资前不进行分配,剩余留存利润若转增为公司股本,均由全体股东按照届
时的实际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7、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特定条款外,本协议其余内容自以下条件成就之日起生
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增资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8、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
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如本协议生效后由于交易一方有意拖延或放弃本次交易而导致本次交易
不能实施的,则若交易一方为甲方,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若
交易一方为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乙方中
违约各方对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均认可并同意,如因证券市场及主管机
关监管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法完成或特定募投项目未能通过中国证
监会审核导致本次交易终止,各方均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与林熙明、刘倩、方炜、秦彩云、林清、陈秀斌、福建安明合创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关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的议案》。
       七、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将通过增资控股安明斯的方式实施智能社区楼宇对讲设备及
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公司将在原有自行车业务基础上新增智能家居业务,打造本
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投资是公司业务提升和转型,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实
现公司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多元化
发展战略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将切实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
    (二)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1、审核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外投资的事项尚待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第二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有权机构和批准和审核
通过以及最终通过审核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经营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大幅增加,业务范围进一步延伸,这将
对公司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及员工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公司能否取得
本次对外投资预期收益存在经营方面的风险。
    3、业务整合风险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自行车的生产与销售,竞争压力大。通过本次非公开
发行增资控股安明斯,公司进军智能家居领域,是公司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着力
点。安明斯具备智能领域的专业人才及经验,但公司仍需要在资产、业务、企业
文化及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融合,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模式,
以实现协同效应,但是否能够顺利实现整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公司未能
建立合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则可能会对公司的整体转型及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完成后,安明斯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将全面进军智能家
居领域。同时公司的部分收入及利润将来源于智能家居业务。随着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运行,智能家居业务的销售收入规模以及占比将会逐
步提升。这将丰富及优化公司的业务结构,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有效增强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八、备查文件
    (一)《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熙明、刘倩、方炜、秦
彩云、林清、陈秀斌、福建安明合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
    (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
时)会议决议》。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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