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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车2015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29
证券代码: 1766(H 股)     股票简称:中国中车(H 股)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
     扣税后:自然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
    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A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4 日(周四)。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5 日(周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5 日(周五)。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分红派息方式
    本次 2015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7,288,758,3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 2015 年度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5 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 40.93 亿元。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 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15 元。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等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股息为每股人民
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对
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
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
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每股税前人民币 0.15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A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4 日(周四)。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5 日(周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5 日(周五)。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中国中车集团公司(其持有公司的 A 股分别登记在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和中
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名下,尚待办理完成证券登记股东更名为中国中车
集团公司的手续)、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南车集团投资管理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股东以外的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62188
    联系传真:010-63984785
七、备查文件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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