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26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7 日 9:
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 号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舒婷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49,734,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6,680,000 股的 74.587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
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49,734,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8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
份 734,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累
积投票制)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黄舒婷女士、郑倩龄女士、赖伟星先生、杨力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肖伟先生、韩辉先生、欧郁
雪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黄舒婷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结果:同意 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 选举郑倩龄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结果:同意 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 选举赖伟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结果:同意 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 选举杨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结果:同意 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5 选举肖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结果:同意 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6 选举韩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结果:同意 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7 选举欧郁雪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结果:同意 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
投票制)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苏毅镇先生、林雪娇女士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陶家山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
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最近二年内
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苏毅镇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结果:同意 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 选举林雪娇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结果:同意 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同意 49,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结果:同意 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刘婧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