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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2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以书面或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9 人,实际参会董事 9 人,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
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实施了 201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44,486,764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本次合计转增股本
444,486,764 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888,973,528 股。
2016 年 6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 244,710,575 股,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至此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133,684,103 股。2016
年 7 月 1 日,公司办公地址变更。
    根据上述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郝庄正街 62 号
                                邮政编码:030045
    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 147
                                 号尚德峰国际 14 层 1411 号
                    邮政编码:030024
    2、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4,486,764 元。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3,684,103 元。
    3、原《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4,486,764 股
人民币普通股。其中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187,984,247 股,占
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42.29%。
    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3,684,103 股人民币普
通股。其中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446,427,575 股,占公司普通
股总数的 39.38%。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表决
通过。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细内
容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表决
通过。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详细内
容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表决
通过。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公司根据产业发展战略,为了做优做强智能装备产业,以自有资
金出资5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英洛华智能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表决
通过。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信息请查阅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设立浙江英洛华智能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山西惠众磁材研发检测有限公司的议
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表决
通过。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信息请查阅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注销山西惠众磁材研发检测有限公司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金一甿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电机与控制技术首席职
务;宋小明先生因各种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磁性材料技术首席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接受金一甿先
生、宋小明先生的辞职申请,分别解聘其电机与控制技术首席、磁性
材料技术首席的职务。辞职后,金一甿先生、宋小明先生均不再担任
公司其他职务。
    公司对金一甿先生、宋小明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做出的贡献表
示感谢!
    公司独立董事辛茂荀先生、钱娟萍女士、蒋岳祥先生均对该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表决
通过。
    七、《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项议案获得表决
通过。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做如下
修改:
    将原“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
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
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二: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相应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修改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原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
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
用途。
    使用募集资金要遵循规范、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遵
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修改为: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
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
的用途。
    使用募集资金要遵循规范、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遵
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三、原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
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个数。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四、原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修改为: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在原“第十二条”后增加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原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六、原第十三条 第(三)款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修改为:第十四条 第(三)款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七、删除原“第十五条”
    原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八、将原“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
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九、原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
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
因。
       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
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十、原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募集时
承诺的项目执行,原则上不应变更。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应当
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
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
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十一、原第三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
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并进行披露义
务。
       修改为:第三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
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并进行披露义
务。
       十二、原第三十一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
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
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十三、原第三十二条 公司审计稽核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核查
内容包括……
    修改为: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
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核查内容包括……
    十四、原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
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
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
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并披露。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投资项
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十五、原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
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
    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
    十六、原第三十六条 审计管控部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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