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12日上午8:30在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01会议室准时召开。公司总股本431,000,000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名,代表239,159,4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马秀芳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芦林先生主持,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7年上半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00,930,042.89元,按提取税后净利润的35%向全体股东以每股0.325元(含税)分配股利,共计派发股利140,075,000元。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239,159,418股,同意股份占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弃权股份为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马秀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