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经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预计 2016 年 7 月 22 日至 2017 年 7 月 21 日期间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总
额不超过 5.7 亿元的融资担保(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公司为丽港稀土分别向浦发银行和江苏银行借款 3000 万元和 2500 万元的贷款
提供担保,此二笔贷款报告期内已到期。截止目前丽港稀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现
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代丽港稀土承担了共计 5500 万元债务。公司现已启动反担
保程序,追偿对丽港稀土的债权。
●此次担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担保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和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为支持全资子公
司的发展需要,对提高全资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提高子公司贷款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子
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基础上,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江苏银基烯
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科技)和江苏银基碳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银基研究院)2016 年 7 月 22 日至 2017 年 7 月 21 日期间融资提供一定的担保,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7,000 万元(其中为银基置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50,000 万元,
为银基科技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4,000 万元,为银基研究院提供的担保额度 3,000 万
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等
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第九届十七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均表示同意。上述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公司提请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在此期间签署上述对外提供融资担保的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金额
被担保人 公司对被担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万元) 法定 注册资本
注册地 经营范围 保人的持股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代表人 (万元)
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沈阳银基置业 50,000 吴希光 沈阳 17000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100% 152030.36 78500.00 9732.64 3326.85
有限公司
江苏银基烯碳 4,000 王利群 连云港 5000 碳新材料技术研发、转 100% 7445.70 3557.62 0 -342.68
科技有限公司 让,项目投资及销售。
江苏银基碳新 3,000 翁建军 连云港 1000 碳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 100% 4349.58 135.15 0 -56.29
材料研究院有 咨询及技术转让
限公司
三、担保事项具体情况
1、担保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银基烯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银基
碳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和方式: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7 亿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
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具体办理担保时与上述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
4、截至目前,就上述事项本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公司根据银基置业、银基科技和银基研究院的实际借款情况在担保总额之内与
相关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正常经营业务和企业发展需要,没有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担保前,我们已认真审阅议案内容,并对本次担保表示认
可,现就本次担保表决程序及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
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客观原则,未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担保数量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4,200万元。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新增担保额度金额为57,000万元。
七、备查文件
1、《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十七次会议决议》
2、《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