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就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李俊义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盛守青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孟刚先生、张艳辉女士、冯长有先生、王力锋先生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小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其提名程序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上述
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
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文山
李北伟
李传荣
201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