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
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海宁皮革时尚小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投资设立海宁皮革时尚小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现公司拟对海宁皮革时尚小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
为:拟先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中国皮革城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海宁皮革时
尚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小镇公司”),
负责海宁皮革时尚小镇创意核心区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小镇公司设立完成
后,由浙江嘉兴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及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海宁市财政局控制)及拟引进的金融机构资本对小镇公司进行增资。
由于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海宁市财政局为海宁市资产经
营公司实际控制人,即海宁市财政局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本次公司调整小镇公司设立方案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小镇公司设立方案事项履行
了关联决策程序,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玉中
于永生
翁晓斌
201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