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莎普爱思”)于2016
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等法批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2016-028),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承接莎普爱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做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7月18日,公司及保荐
机构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该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340101040026283 4984.29 活期存款
限公司平湖市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297720000018010154063 2.99 活期存款
司嘉兴平湖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7333310182600072273 2688.72 活期存款
司嘉兴平湖支行
合计 7676.00
同时,根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余额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懿、金利成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
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国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
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君安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