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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1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微光股份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183号】《关于核准杭州微
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微光股份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9.51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28,718.72 元,扣除发行费用4072.7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24,646.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字(2016)22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的存储制度。
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在募集
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实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
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字(2016)6956号】,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2,073.85元,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铺底流动                的比例(%)
                                    建设投资                     合   计
                                                     资金
年产 200 万台外转子风机、300
万台 ECM 电机及研发中心建设    24,646.00       12,073.85[注]       —        12,073.85     48.99
项目
  合   计                      24,646.00             12,073.85     —        12,073.85     48.99
       [注]:其中建筑工程费用 6,309.04 万元;征地费用 2,768.64 万元;设备购置费用 2,996.17 万元。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了安排,
    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筹资金支付上述项
    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置换前期投入的资金。”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7 月 18 日,微光股份第三届董事会召开了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使用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2016 年 7
    月 18 日,微光股份第三届监事会召开了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微光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微光股份实施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康剑雄                         方   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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