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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利达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19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1.35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即每股转增 0.5 股。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0.1350 元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1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7 月 2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 年 5 月 25 日,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上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的《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23,008,000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21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1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35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7 月 2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顾益明、顾龙棣、
顾敏荣、苏州弘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鲁崇明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
放。
       根据《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五)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
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因此,公司股权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
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公司激励计划不能解锁,则由本公司收回。
       除以上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2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
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1、其他境
         内法人持      51,290,000    0      25,645,000   25,645,000     76,935,000
有限     有股份
售条     2、境内自
件的     然人持有      31,638,000    0      15,819,000   15,819,000     47,457,000
流通     股份
股份
            合计       82,928,000    0      41,464,000   41,464,000    124,392,000
无限        A股        40,080,000    0      20,040,000   20,040,000     60,120,000
售条
件的
流通        合计       40,080,000    0      20,040,000   20,040,000     60,120,000
股份
股份
                      123,008,000    0      61,504,000   61,504,000    184,512,000
总额
       七、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收益
   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 184,512,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313
元。
八、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电话:0512-68257827
3、传    真:0512-68257827
九、备查文件目录:
1、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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