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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19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7号),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投资事项
    2015年10月8日,你公司子公司北京银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新)与
天津银瑞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瑞万通)签订《烯碳碳汇融资租赁公
司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约定双方拟共同设立碳汇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银新需在2015年内到位首期资金作为合作保障。2015年11月10日,银基烯碳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与恒荣(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恒荣)、银瑞万通三方在天津签订《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以
下简称《西华碳汇合同》),共同设立西华碳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约定烯
碳新材认缴出资1.8亿元。2015年12月30日,北京银新支付1.2亿元投资款。2016年4
月26日,公司收回上述投资款。上述对外投资合同(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金
额达1.8亿元,占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5%,未履行相关程序,也未按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9.2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对外借款事项
    2016年4月26日,北京银新与盘锦中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光电)
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北京银新于2016年4月26日将3.85亿元资金提
供给中跃光电。当日,北京银新支付了3.85亿元借款。同日,北京银新、中跃光电
及盘锦中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投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
定,中跃投资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5月18日,公司收回上述借款本
金和利息。
    上述对外借款合同(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达3.85亿元,占你公司2014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26%,未履行相关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2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记录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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