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8号),现
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及子公司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核算部分融资费用
2015年,你公司及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发生多
笔融资交易,由此产生的部分资金拆借费、融资服务费等融资费用在其他应收款中列
示,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当期费用。
二、未按规定核算部分职工薪酬
2015年,你公司及子公司银基置业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领取的部分职工薪酬
在其他应收款中列示,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费用。
三、未按规定合并抵消内部交易
你公司在编制2015年度合并利润表时,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北京银
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确认的咨询服务收入和
管理费用进行合并抵消。
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15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产、收入、费用、利润等财务数
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
题,全面查找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加强会计基础,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你公司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