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吉宏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18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1306号),厦门吉宏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29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37元,共计募集资金
18,47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89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575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喜验字[2016]第0297号
《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7月16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莲前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龙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账户名称: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0314001040008889
    金额:9,438万元(含其他发行费用1,048万元)
    用途:公司胶印改扩建项目
    2、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账户名称: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9910100100396752
    金额:4,133万元
    用途:公司塑料软包装建设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3、银行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
    账户名称: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7400120510001192
    金额:1,052万元
    用途:公司创意设计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各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龙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龙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龙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龙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龙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燕蔺、刘晓勇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龙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龙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6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华龙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龙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龙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龙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龙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龙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龙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龙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10、各方并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前支行、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喜验字[2016]第029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