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
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在2015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18,171,0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按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30,908,552.6元;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18,171,052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
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非股改、非
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
派0.5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2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7月25日通
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228 陈五奎
2 00*****687 李粉莉
3 08*****215 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 08*****221 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 08*****230 新余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0号香年广场A座801
咨询联系人:杨国强、李亚惠
咨询电话:0755-29680031
传真电话:0755-29680300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会议决议
3、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