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以下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的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存放和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对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 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6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 宋华 石金星 刘志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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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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