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现场或传真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联名签署巴基斯坦法蒂玛公司设计加供货合同的议案》。
公司承接巴基斯坦法蒂玛化肥有限公司硝酸罐以及燃气发电废热锅炉的设计加供货业务,合同总金额为1173万美元。鉴于境外经营涉及境外业主以及融资银行对合同主体的相关要求,该合同需由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联名签署,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对外享有和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责任,不承担具体的总承包或设计咨询工作,不获取相关项目利润。本公司全面履行合同并获取和承担合同的收益和风险。
有效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东华科技联名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签署上述合同,是境外经营涉及境外业主以及融资银行对合同主体的实际要求,是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在境外拓展经营业务的支持;联名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签署上述合同未损害东华科技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独立意见。
公司保荐代表人对此表示认可。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