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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纸业: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15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7 月 14 日(星期四)上午 10 点
    (2)网络投票时间: 2016 年 7 月 13 日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5、召集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张强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457,764,4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8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4,131,0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24%。
       (2)网络投票情况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3,633,35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3.603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本次大会议案 1-3 分别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每位候选人逐一
投票选举,议案 4-6 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许仕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1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093,93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5%;
    1.2 选举田生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0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8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
    1.3 选举朱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14,0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93,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
    1.4 选举杨生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59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7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
    1.5 选举蒋利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59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7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
    1.6 选举刘岩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59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7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刘景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1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9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
    2.2 选举王玉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59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7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任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1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9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
    3.2 选举谢燕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594,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73,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
    4、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99,5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179,3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048 % ; 反 对 47,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435%;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
    5、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699,5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179,3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048 % ; 反 对 47,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435%;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7%。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7,764,407
股,其中同意 457,71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反对 4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3,196,5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565 % ; 反 对 47,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4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国旺         季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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