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2016 年 5 月 20 日,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33,528,6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人民币(含税)。
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2. 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
案一致。
4. 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
两个月。
5. 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回购账户。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33,528,675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
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
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7
月 2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次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 21,676,433.75 元(含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总额为 0 股,送红股 0 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55 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
2 08*****634 烟台市泉韵金属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7 月 12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 6 号
咨询联系人:张炳旭
咨询电话:0535-3725577
传真电话:0535-3725577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