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补充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绿城水务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临 2016-016),现对原公告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原公告“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其现金红利由公司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873 元”仅针对 有限售条件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而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 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97 元。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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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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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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