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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13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横店集团东
磁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948 号)核准,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分别向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钜洲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硅谷惠银(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硅谷惠
银 定 增 1 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发 行 70,459,081 股 、 29,940,119 股 、
21,956,087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5.01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613,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594,810,800.00元。并于2016年6月8日划入本次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
和信验字(2016)第000051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配套资金将分别用于投资全资子公
司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宜电机”)的新能源汽车驱
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消防机器人及消防训练模拟产业化项目;
全资子公司浙江英洛华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洛华磁业”)的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机用高性能磁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偿还有息负债
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联宜电机及英洛华磁业已分别设立单独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
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联宜电机及英洛华磁业已分别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联宜电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西南证券、
联宜电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西南证券、英洛华磁业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一)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697387699,截止 2016 年 6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599,5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子公司联宜电机消防机器人及消
防训练模拟产业化项目、新能源汽车驱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公
司子公司英洛华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机用高性能磁体研发与产业
化项目;偿还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联宜电机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33050167634200000124 ,截止 2016 年 6 月 24 日,
专户余额为 17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联宜电机新能源汽车驱动
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联宜电机已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732003922018010062950 ,截止 2016 年 6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184,55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联宜电机消防机器人
及消防训练模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四)英洛华磁业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361070960488,截止 2016 年 6 月 24 日,专户
余额为 130,6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英洛华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
机用高性能磁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1、公司、民生银行;公司、联宜电机、建设银行;公司、联宜
电机、交通银行;公司、英洛华磁业、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西南证券作为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联宜电机、英洛华磁业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公司、民生银行、联宜电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英
洛华磁业、中国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
年对公司、联宜电机、英洛华磁业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3、公司、联宜电机、英洛华磁业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
主办人童星、刘文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到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联宜电机专户的资料;到中
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英洛华磁业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建设银
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查询公司、联宜电机专户有关情况,向中国银行查询英洛华
磁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向建设银行、交通
银行查询公司、联宜电机专户有关情况,向中国银行查询英洛华磁业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按月(每月 5 日
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交
通银行、中国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联宜电机、英洛华磁业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民生银行、建
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西
南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
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联宜电机、英洛华磁业
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民生银行、西南证券;公司、联宜电机、建
设银行、西南证券;公司、联宜电机、交通银行、西南证券;公司、
英洛华磁业、中国银行、西南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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