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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12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50 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 238 号以岭健康城
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和 6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572,097,97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0.724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
股份 572,097,0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2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
代表股份 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1%。
    董事长吴以岭先生因公务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其他董事推选,本次
会议由董事吴相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2,097,9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2,097,9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15 年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2,097,9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2,097,9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2,097,9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 1-5 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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