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午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认真研讨,现
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
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
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董事津贴标准及发放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薪
酬津贴的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连剑生
徐 强
曾招文
二 O 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