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
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海宁中国皮革城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报告》(海皮司〔2015〕47 号),
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068 号),
于 2016 年 3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068
号),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延期回复的申请》,反馈意见回复时间延
期至不晚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海
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鉴于近期国内资本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的顺利进行,经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各方的审慎分析论证,拟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鉴于前述原因,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查。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调整。2016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60068 号),中
国证监会同意公司的中止审查申请。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恢复审查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
文件的申请。2016 年 7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60068 号)。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申请符合恢复
审查条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