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刘胜坤、杨天骄、沈海红、何旭、柯宗庆、仝昭远、马渊明、陈瑾、
廖志坚、杨绪宾、叶奇峰、梁雪雅、饶书天、郭苑平、广州云教峰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广影视产业无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广州纳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杉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广州市杉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广东恒峰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会议拟对与本
次交易有关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
召开董事会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本次交易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
的利益。
2、根据公司本次交易的方案,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交易价格已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
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以评估值作为作价依据,经
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方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炜 赵国栋 陈赛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