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大幅波动及拟
置出资产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汇冠股份”、“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广东恒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以下
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6 年 6 月 24 日公
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
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以下简称“《业绩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前一会计年度发生业绩“变脸”、净利润下降 50%以上(含由盈转亏),或本次重组
拟置出资产超过现有资产 50%的,为避免相关方通过本次重组逃避有关义务、责任,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汇冠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一会计年度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146.37 万元,而 2014 年数据为 1,115.97 万元,属于由盈转亏的情形。汇冠股份
2015 年业绩同比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 2015 年底计提了商誉减值 19,340.53 万元,
该商誉由汇冠股份 2014 年 8 月收购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鑫
精密”)92%股权形成的。若不考虑上述商誉减值事项,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约为
8,200 万元,同比大幅上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业绩相关问题与解答》
对汇冠股份承诺履行、规范运作、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
情形
汇冠股份于 2011 年 1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在 2014 年 8 月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了旺鑫精密 92%股权;在 2015 年 8 月控股股东由西藏丹
贝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和君商学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刘新斌变
更为王明富。因此汇冠股份上市后的承诺事项涉及到现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原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旺鑫精密时的相关方,具体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如
下: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和君商学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收购转让标的后,承诺应
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汇冠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承诺
关于同业
北京和君商学在线科技股份 其控制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汇冠股份相同、
竞争的承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有限公司 近似或相关的可能构成直接正面竞争的业务,也不直
诺
接或间接参与投资任何与汇冠股份及其子公司从事的
业务可能构成直接正面竞争的业务。
1、和君商学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汇冠股份现任股东王文
收购报告 清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市宜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
书或权益 深圳市汇众成投资有限公司,“宜诚投资”)不存在中
变动报告 国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关系。2、和君商学及其实际控制
书中所作 人在收购转让标的后,将不会谋求与王文清及新余市
承诺 宜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汇众成投资有限公
北京和君商学在线科技股份
其他承诺 司,“宜诚投资”)在作为汇冠股份股东层面上的一致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有限公司
行动人。3、和君商学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于本次收购转
让标的,无任何后续借壳汇冠股份的计划、承诺不进
行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资产注入,并承诺将
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及国家有权机关颁行的《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深圳市福万方实业有限公司; 福万方实业、汇众成投资、王文清承诺本人/本公司通 至 2017
股份限售
王文清;新余市宜诚投资管理 过本次交易认购的汇冠股份全部股份自发行之日起 年 9 月 12 正常履行
承诺
资产重组 有限公司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日
时所作承 陈有贤;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陈有贤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汇冠股
至 2015
诺 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 股份限售 份全部股份自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国华人
年 9 月 12 已履行完毕
限公司;北京世纪力宏计算机 承诺 寿、兴证资管、世纪力宏、汇添富基金、财通基金、
日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汇添富基 华安基金承诺此次获配的股份从本次新增股份上市首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限公司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5]第 210753 号),2014 年度,
旺鑫精密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为人民币 5,080.50 万元,未达到承
诺业绩目标人民币 9,500 万元。汇冠股份
于 2015 年 0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福万方实业、汇众成投资、王文清和陈有贤承诺旺鑫
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05 月 20 日
精密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分别不低于 9,500 万元、11,500 万元、14,000 万元。 2014 年
于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深圳市福万方实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 上述三年净利润承诺数高于《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 度、2015
度业绩承诺未实现情况的议案》和《关于
王文清;新余市宜诚投资管理 及补偿安 盈利预测数据。净利润指旺鑫精密实现的合并报表扣 年度、
定向划转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陈有贤 排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如 2016 年
原股东福万方实业、汇众成投资(现新余
本次重组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实施完成,业绩承 度
市宜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王文清 2014
诺期和利润补偿期往后顺延,以《资产评估报告》确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根据汇冠股份
定的盈利预测数作为承诺利润数。
于 2015 年 07 月 13 日作出的《北京汇冠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股份注销
完成公告》,汇冠股份已于 2015 年 07 月
09 日完成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
2、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
华核字[2016]第 01810009 号),旺鑫精密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8,327.68 万元,未
达到业绩承诺数人民币 11,500 万元。汇冠
股份于 2016 年 0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6 年 05 月 12 日
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业绩承诺未实现情况的议案》和《关于
深圳市旺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原股东拟
进行 2015 年度业绩补偿的议案》。根据汇
冠股份于 2016 年 06 月 18 日作出的《北
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股
份注销完成公告》,汇冠股份已于 2016 年
06 月 16 日完成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
宜。
因陈乃雄个人原因导致其持有旺鑫精密 8%的股份被
法院查封,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2016 年 3 月,因陈乃雄与陈良彤民间借贷
议之补充协议》及其作出的相关承诺,因此,将陈乃
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陈乃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雄及其持有旺鑫精密 8%的股权从原交易方案中中剔
雄所持旺鑫精密 8%股权进行拍卖。鉴于
司;深圳市福万方实业有限公 除。就该事宜,汇冠股份承诺如下:如本次重大资产
其他承诺 长期有效 本次拍卖后,陈乃雄将不再为旺鑫精密 8%
司;王文清;新余市宜诚投资 重组交易完成后,陈乃雄所持有旺鑫精密 8%的股权被
股权的持有人,本项承诺已不再具备履行
管理有限公司 解除查封,且该股权不存在其他争议,具有过户条件
条件,该承诺自 2016 年 3 月 23 日旺鑫精
的前提下,本公司承诺收购陈乃雄所持有旺鑫精密 8%
密 8%股权过户完成时起失效。
股权,收购价格以收购时点的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在
上述前提下,交易对方福万实业、汇众成投资、王文
清和陈有贤承诺:对于陈乃雄因在本次重组被剔除以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及汇冠股份收购而可能提出的任何诉求,承诺人同意
负责与陈乃雄进行沟通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对于除
汇冠股份承担的上述收购外的陈乃雄可能剔除的任何
赔偿、风险或其他任何诉求或引发的任何责任,均由
承诺人负责解决和承担,与汇冠股份无关。
宜诚投资(原名汇众成投资)、王文清出具《不谋求上
市公司控制权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
人/本公司仍认可并尊重北京丹贝作为汇冠股份控股
股东,以及自然人刘新斌先生的汇冠股份实际控制人
地位,不对刘新斌先生在汇冠股份经营发展中的实际
关于不谋
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本人/本公司不会单方
王文清;新余市宜诚投资管理 求上市公
面的通过增持股份等行为主动谋求汇冠股份的控制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有限公司 司控制权
权,不单独或与任何其他方协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的承诺
一致行动协议、实际形成一致行动等)对北京丹贝的
控股股东地位及刘新斌先生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进行任
何形式的威胁,如有必要,将采取一切有利于维持汇
冠股份实际控制权稳定的行为对北京丹贝及自然人刘
新斌先生提供支持。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公司主要股东王文清及其一致行动
人汇众成投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
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公司及包括本人/本公司控
关于避免
王文清;新余市宜诚投资管理 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未从
同业竞争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有限公司 事与汇冠股份、旺鑫精密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
的承诺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2)在
作为汇冠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及包括本人/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联方将避免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与汇冠股份、旺鑫精
密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
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
任何可能损害汇冠股份、旺鑫精密及其控制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本人/本公
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
汇冠股份、旺鑫精密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本公
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诺
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汇冠股份、旺鑫精密及其控制的
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人/本公司若违
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汇冠股份、旺鑫精密及
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
切损失。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公司主要股东王文清及其一致行动
人汇众成投资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人
/本公司在作为汇冠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及
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
少并规范与汇冠股份、旺鑫精密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关于避免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
王文清;新余市宜诚投资管理 和规范关
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所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有限公司 联交易的
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
承诺
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股
东优势地位损害汇冠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
人/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汇冠股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份、旺鑫精密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西藏丹贝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
司不存在且不从事与汇冠股份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
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
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汇冠股份的主
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除汇冠股份外,
本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投资。(2)本公司将来不以任何
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汇冠股
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
务;不投资于业务与汇冠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
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织。(3)本公司不向其他业务与汇冠股份及其子公司
关于避免 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
西藏丹贝投资有限公司;刘新
同业竞争 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斌
的承诺 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刘新斌承诺:“(1)截至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
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汇冠股
份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
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与汇冠股份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
资,不存在与汇冠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同业竞争。
(3)本人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汇冠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
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汇冠
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
使本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汇冠股份及其子公司相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果未来本
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汇冠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将本着汇冠股份及其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汇冠
股份协商解决。(4)本人将不向其他业务与汇冠股份
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
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北京丹贝承诺:(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作为汇冠股份的第一
大股东,不存在与汇冠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2)
本公司在今后亦尽量避免与汇冠股份、旺鑫精密及其
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如有)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
关于避免 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
西藏丹贝投资有限公司;刘新 和规范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
斌 联交易的 报批程序,不利用股东优势地位损害汇冠股份及其他
承诺 股东的合法权益。”刘新斌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本人作为汇冠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与汇冠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2)本人在今后亦
尽量避免与汇冠股份、旺鑫精密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
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所控制的
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有)将遵循市
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