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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冠股份:关于公司财务业绩真实性及会计处理合规性的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12
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业绩真实性及会计处理合规性的
                        专项核查报告
                  瑞华专函字[2016]01810003 号
目   录
1、 审核报告                                1-2
     告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汇冠股份财务业绩真实性及
                会计处理合规性的专项核查报告
                                                                          [2016]018100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
绩 “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我们对北京汇
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冠股份”)2013-2015 年度财务业绩真实
性及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了专项核查,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一)2013-2015 年度年报审计情况
    汇冠股份 2013、2014 年业经当时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审计报告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2015 年,汇冠股份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本所。
    作为汇冠股份董事会聘请的 2015 年度年报会计师,我们对汇冠股份 2015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6]01810050 号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本次核查的情况
    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复核汇冠股份 2015 年度的重大交易及其会计处理,关注是否存在虚假
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况;关注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
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复核汇冠股份 2015 年度的关联交易,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
情况;
     3、复核汇冠股份 2015 年度的应收账款、存货、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关注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公司进行“大洗
澡”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我们注意到:
    1、经核查汇冠股份 2015 年度的重大交易及其会计处理,未发现汇冠股份
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况;未发现汇冠股份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
避监管要求的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经核查汇冠股份 2015 年度的关联交易,未发现汇冠股份存在关联方利
益输送的情况;
    3、经核查汇冠股份 2015 年度的应收账款、存货、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情
况,未发现汇冠股份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公司
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基于我们所执行的核查程序,我们未发现汇冠股份 2015 年度存在影响财务
业绩真实性及会计处理合规性的事项。
    另外,我们注意到汇冠股份 2013、2014 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均
明确发表以下意见:“贵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
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3、2014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孙卫国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毛宝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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