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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08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
发园科技创新中心; 
王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
长; 
王辉,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
事; 
王应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
长;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王涛、王辉和王应虎控制的法人,住所:西安市高新开
发区高科大厦 11 层; 
陈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2 —
朱若甫,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副总经理; 
雷华锋,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宁连珠,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守国,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小卫,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阎建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芦丼娜,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赵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 
金涛,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胜利,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郭立红,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
财务总监; 
吴锋,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时任董事会
秘书。 
经查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
镍”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
华泽”)2013 年至 2015 年主要通过开出的应付票据中的银行承兑
汇票和本票虚挂往来款,后通过陕西天慕灏锦有限公司和陕西臻泰
融佳商贸有限公司转账、贴现、回款等手段转入关联公司陕西星王 — 3 —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年末再用无效应收票
据冲减往来款,从而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经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冴汇
总表》,公司与星王集团 2015 年度累计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
额为 34.03 亿元,占公司 2015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70.77%;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仍被占用的资金为 14.97 亿元,占公司 2015
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14%。上述事实已构成关联交易,且公
司未履行任何内部审批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严重违反了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3.1 条和第 13.3.2 条的规定,因公
司针对上述资金占用问题未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公司股票已
于 2016 年 5 月 4 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二、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未及时修正 
2016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发布 2015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其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 1,000 万元至 3,300 万元。
2016 年 4 月 16 日,公司披露的 2015 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其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417 万元。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的 2015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显示,2015 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262 万元。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显
示,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42 万元。上述
事实显示,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公司业绩与公司业绩快报、定期 — 4 —
报告中披露的公司业绩均存在较大差异,但公司未按本所的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三、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和《关
于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核报告》显示,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 2013 年和 2014 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
行差错更正,调整对历年陕西华泽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产生影
响。其中,影响 2014 年净利润 601 万元,影响 2013 年净利润 880
万元,其差错率分别为 2.83%和 7.87%。此外,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陕西华泽 2014 年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重大调整,调整
前为 1,470.84 万元,调增 14.15 亿元,调整后为 14.29 亿元。 
四、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15 年 11 月 16 日,华泽钴镍出具了《保兑函》,基本内容为:陕
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了编号为 0010006220622369,出票人为陕
西华泽、收款人为星王集团,金额为 3 亿元,出票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到期日为 2016 年 5 月 15 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华泽钴
镍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并承诺此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
将无条件予以兑付或按照该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票面金额支付。同
日,星王集团将上述承兑汇票背书质押给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上述事项已构成关联交易,其金额占 2015 年末公司经
审计净资产的 23.87%,但公司未履行任何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
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 5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5 条、第 11.3.3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涛、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王
辉、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王应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和本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1
条和 4.2.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关联方星王集团作为资金直接占用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陈健,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朱若甫,独立董事雷华锋、
赵守国、宁连珠,监事朱小卫、阎建明、芦丼娜,总经理、时任副
总经理赵强,副总经理金涛,时任总经理陈胜利,时任副总经理兼
时任财务总监郭立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吴锋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
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 6 —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
长王涛、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王辉、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王应
虎和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公司董事陈健,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朱若甫,独立董事
雷华锋、赵守国、宁连珠,监事朱小卫、阎建明、芦丼娜,总经理、
时任副总经理赵强,副总经理金涛,时任总经理陈胜利,时任副总
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郭立红,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锋予以公开
谴责处分。 
对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布。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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