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签署
《快件中心空运业务资源使用协议》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
的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机场国际快件海关监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件中心”)
签署《快件中心空运业务资源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资源使用协议”)的材料,
在全面了解本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生效。
2、多年以来,公司在基础设施建设、航空安保、联检协调等方面对快件中
心投入了大量资源,为快件中心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特别是为其空运业
务发展提供了优质的平台。在《资源使用协议》中,双方约定资源使用费按照快
件中心空运业务量计收,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以确保业务量真实、准确,能够有效
保证公司的收益。签订《资源使用协议》收取资源使用费体现了空侧土地及其业
务资源市场价值和特许经营权益理念,是对公司资源投入的合理补偿。通过签订
协议,公司可根据快件中心空运业务发展情况获得一定收益,且该项收益以快件
中心保障的空运货量作为收费数据,将会随着市场发展和公司物流板块的整合发
展而增长。同时,公司将在资源注入、新业务许可等方面继续扶持快件中心做大
做强,有力地推动了公司航空物流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要求。
3、为保障公司权益,公司从 2015 年开始与快件中心对其空运业务收取资源
使用费的事宜展开了多次谈判,并经过协商确定了《资源使用协议》的条款。相
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范要求。
4、《资源使用协议》的各项条款约定了资源使用费的计费货量及计费标准、
计费货量的统计、资源使用费的结算、资源使用年限、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及协议终止的条件等内容,能够有效防范《资源使用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履
约风险,保证公司权益的有效实现。
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不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张建军、汪军民、黄亚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