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对提名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了解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认为董事
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提名贾平先生、廖永忠先生、宋志义先生、张涛先生、张学军先生、
王勇先生、朱文山先生、李北伟先生、李传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其中朱文山先生、李北伟先生、李传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姜会林
孙洪波
朱文山
2016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