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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06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7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
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97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按 10%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873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自行缴纳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2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 年 5 月 17 日,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临 2016-011)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
    (三)实施方案:公司以 2015 年期末总股本 735,810,898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7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71,373,658 元,利
润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本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97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873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每股人民币 0.0873 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
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
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其现金红利由公司按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87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97 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2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3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2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体育路 4 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4851348
联系传真:0771-4852458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6 日
   报备文件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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