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哈森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06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1180 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36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 9.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739.40 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额 4,817.83 万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 44,921.57 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编号
为大华验字[2016]第 000635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长江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花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花桥支
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城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余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用途
                                                                    额(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信息
  1      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化建设项目、皮鞋生产扩    14,921.57
         花桥支行                          建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2      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0,000.00
         花桥支行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
  3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0,000.00
         商务城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4      公司昆山经济技术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0,000.00
         开发区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长江保荐简称为“丙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则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君光先生、 张海峰先生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
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