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浙能石油新能源有限公司
签订《船舶燃油年度供应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风险: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与浙江浙能石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能新能源”或“供方”)签署《船舶燃油年度供应协议》,协议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协议有效期内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12,500 万元。
浙能新能源作为专业化能源供应公司负责本公司所需油品的集中供应,为
双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原
则,对本公司经营生产不存在负面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尚未与浙能新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需方”)
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与浙能新能源签署《船舶燃油年度供应协议》,
协议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协议
约定,浙能新能源作为专业化能源供应公司负责本公司所需油品的集
中供应。
浙能新能源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
的全资子公司,浙能集团同时持有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运集团”)51%的股权。海运集团持有本公司 35.41%的股权,为
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的规定,浙能新能源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尚未与浙能新能源发生
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浙江浙能石油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杭州市江干区采荷嘉业大厦 5 幢 13 楼
法定代表人:朱东临
注册资本:45,00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09746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柴油的批发。燃料油(不含成品油)、
润滑油、油脂、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化肥
的销售,天然气综合利用的技术研发、投资、运营管理服务、咨询服
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能源技术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和咨询服务。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浙江浙能石油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
11.27 亿元,净资产 4.85 亿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3.33 亿元,净
利润 0.02 亿元。
(二)关联关系
浙能新能源为浙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浙能集团同时持有海运集
团 51%的股权。海运集团持有本公司 35.41%的股权,为本公司的第一
大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
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名称和类别:购买燃料;
(二)定价方式:
1、船用 180CST 燃料油成交基准下浮比例:在环渤海地区(包括
秦皇岛、天津、黄骅、曹妃甸、京塘港等地,以下简称环渤海地区)、
宁波地区(包括嘉兴、镇海、北仑、象山港、舟山、老塘山、六横等
地,以下简称宁波地区)和上海地区加油,基准价按当周 ICIS 安迅
思船供油网提供的秦皇岛混调高硫 180CST 燃料油平均价下浮 9%确
定,以供方落实需方供油计划后书面回复时间为准。
2、船用柴油成交基准下浮比例:在环渤海地区、宁波地区和上
海地区加油,基准价按当周 ICIS 安迅思船供油网提供的秦皇岛 0#柴
油平均价下浮 11%确定,以供方落实需方供油计划后书面回复时间为
准。
3、当供方实际采购价下浮比例与基准下浮比例发生偏差时,按
以下方式分段结算:
(1)当偏差比例在±1 个百分点(含)范围内,按基准下浮比
例价格结算;
(2)当偏差比例大于±1 个百分点时,则该部分差价由供需双
方按 2:8 的比例分享(或分担)。
(3)以上价格均为最终结算价,包含但不限于运费、过驳费、
税费、杂费等一切费用。
4、对于在环渤海地区、宁波地区和上海地区以外港口加油时,
按供方实际采购价结算。
5、如无特殊情况,需方应尽可能选择低油价地区加油。
6、当燃油市场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时,供需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方式。
7、当需方要求采购船用低硫 180CST 燃料油(硫含量 m/m≤0.5)
时,结算价格按当时市场价格另行协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16 年 6 月 30 日,供需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需方船舶所需燃油委托供方供应事
宜,达成《船舶燃油年度供应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供需双方明确:本协议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在该有效期内需方所需燃油委托供方负责供应,
若双方无另行约定,则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对双方在该有效期内发生的
全部业务具有约束力。
(二)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12,500 万元。
(三)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需方所有国内沿海航行船舶(不
含国际航行船舶和国际国内兼营船舶)的油品供应。
(四)定价方式:详见本公告 三(二)部分;
(五)结算及付款:
1、供需双方本着互惠合作的关系,双方供油采取先加油后结算
的方式;
2、采用单次加油、单次定价、单次结算的模式;
3、供方须开具全国统一的 17%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在收到供
方的发票和供油有效凭证后,原则上 40 天内向供方付清全部油款。
(六)本协议涉关联交易事项,须经需方取得相关授权后正式生
效。供方需配合需方就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情况开展的调查取证等
工作。
(七)本协议还约定了供油方式、产品质量要求、安全责任划分、
争议处理等相关条款。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浙能新能源的关联交易为双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有
利于本公司日常经营工作持续、正常开展,并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
原则。上述关联交易充分发挥了浙能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相关服务
方面专业化、规模化的优势,实现双方资源互补,符合公司和股东利
益。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12,500 万元,在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中“向关联人购买燃润料等物资”的预计金额额度内。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由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陈明东先生、董军先生、彭法先生、蒋海良先生和姚成先生
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董事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
通过了该关联交易议案。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上述议案,公司关联股东海运集团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胡正良先生、真虹先生和钟昌
标先生对公司2016年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就该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关联
交易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
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
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浙能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为双
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双方前期合作执行情况良好。交易是在双方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按市场化定价,充分体现了公允性,符合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并有相关法律法规
作保障,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有利于巩固和拓展公司市
场占有份额,提高船舶运输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利
益;
4、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安排,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16年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出
具了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与浙能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前期合作业务执行情况良好,
2016年拟继续实施业务合作为双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关联交易有
利于公司日常经营持续、正常进行,有利于巩固和拓展公司市场占有
份额,降低运营成本,并为公司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和畅通
的融资渠道;
2、本议案中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循
了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
权。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五)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六)《船舶燃油年度供应协议》(合同编号:ZNSY-HY-CYY-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