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目前,有《华夏时报》等媒体在 2016年 7月 2日发布了一篇题为《收购标的物股权遭司法冻结鹿港文化停牌公告出“漏洞”》的报道,因为涉及股权质押合同纠纷,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下属简称“天意影视”)剩余的 49%股权。
5月份被浙江东阳法院裁定司法冻结一事,股权纠纷问题是否彻底解决。
一、传闻简述
目前,有《华夏时报》等媒体在 2016年 7月 2日发布了一篇题为《收购标的物股权遭司法冻结鹿港文化停牌公告出“漏洞”》的报道。报道称,因为涉及股权质押合同纠纷,天意影视剩余的 49%股权 5月份被浙江东阳法院裁定司法冻结一事,“股权纠纷是如上市公司所说彻底解决还是存在变数,目前尚需拭目以待。”
二、澄清声明:
为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媒体报道内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2015年 10月份,江西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上善若水”)与陕西文投(影视)银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投资”)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因新余上善若水实际控制人暨天意影视总经理吴毅先生因与银海投资的个人债务问题,同意将新余上善若水持有的天意影视 49%的股权质押给银海投资。签署协议之后,双方并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016 年 5 月,银海投资根据上市公司鹿港文化的公告,上市公司拟收购新余上善若水持有的天意影视 49%的股权。银海投资的控股股东陕西文化产业(影
视)投资有限公司出于对其债权的安全性考虑,提请浙江东阳法院冻结新余上善若水持有的天意影视 49%的股权。
2016年 6月 8日,新余上善若水与银海投资签署了《关于解除<股权质押合同>的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股权质押合同》。
2016年 6月 16日,西安仲裁委员依仲裁申请人陕西文化产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西安仲裁委员会函[2016]西仲函字第 816号),提请浙江东阳法院解除对仲裁被申请人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保全,2016年 6月 20日,公司取得了浙江东阳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 0783财保 2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决定解除对仲裁被申请人所持有的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 49%股权的冻结。
在上市公司停牌筹划重组期间,交易对手及相关各方已经妥善解决此事,该事件对本次资产收购不构成障碍。
三、本次停牌期间的相关工作及本次交易可能终止的原因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形式收购天意影视 49%的股权,自 2016年 4月 11日期开始申请连续停牌,在停牌期间,主要工作有:
1、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工作增加了报告期。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基准日
原为 2015年 12月 31日,为了申报时标的公司财务数据的有效性,后将审计、评估基准日已调整为 2016年 3月 31日。由于加审一期,涉及到的审计、评估工作的完成需要一定时日。
2、标的公司计划对其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基本方案目前已
确定,拟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尚需一定时日才能完成。
3、券商、律师在此期间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尽职调查及交易方案的沟通等相
关工作。
至 2016年 6月 25日左右,各中介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及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基本完成。但截止 2016年 6月底,由于标的公司部分项目开机延后、2016年度上半年实际完成业绩等因素判断,标的公司完成拟承诺的 2016 年全年业绩7000万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截止 6月 30 日,标的公司实现全年 7000 万元业绩的销售合同等支撑材料不足,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与交易对手经过友好协商,拟终止本次收购。
公司于 2016年 7月 2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提示了本次交易可能终止的风险。
四、重要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所有信息以在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7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