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
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有利于保障福建省南平市顺昌至邵武经营性高速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符合公司自身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发
展;公司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贷款
提供 60%比例的连带责任保证,且不收取担保费用,构成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
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
回避。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
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申
请银团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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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