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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0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4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
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16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4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6 日(星期三)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5 月 11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 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6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326,092,985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826,231.64 元(含税),剩余未
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
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 0.024 元人民币;对于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率详见下表:
                                   股息红利所得                      公司本次股息红利
            持股期限                                     实际税负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对应税款(元)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全额计入              20%            0.0048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50%计入              10%            0.0024
超过 1 年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021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1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的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1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024 元。
    三、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6 日(星期三)
    2.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7 日(星期四)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6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结算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办
    联系电话:0791-88396314; 传真:0791-88386926
七、备查文件目录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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