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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01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0.14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对于个人股东
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实际转让股票
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 元;对于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6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
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 0.14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4 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时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总股本 25,6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 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3,584 万元(含税)。本次分配
方案不涉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
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红利所得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4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
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
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26 元人
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股东,根据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红利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6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
地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7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
放。
   2、除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妥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其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妥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办公室
       电话:0510-85215556
       传真:0510-85215605
       七、备查文件目录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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