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6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6,791,31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2.8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汝森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常德明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推举孙仁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06,791,315 100.00 0 0.00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推举孙仁 9,169 100.00 0 0.00 0 0.00
平先生为公司 ,816
董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承根律师、佛显存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法律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