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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0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5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一)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的《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四)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间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015,730,878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 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
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 元;持有非股
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
每 10 股派 15.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
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
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
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3.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1.5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6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7 月 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7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7 月 7 日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前山金鸡西路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公司证法部证券室
    联 系 人:杨永兴、叶洁云
    咨询电话:0756-8669232
    传     真:0756-8622581
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的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二)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十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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