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呼和浩特首创春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8,200万元人民币
?委托贷款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贷款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一、委托贷款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呼和浩特首创春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平安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向呼和浩特首创春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和浩特首创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8,200 万元人民币,委托贷款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委托贷款将用于呼和浩特首创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委托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呼和浩特首创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80%股权,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持有其 20%股权。注册资本:40,8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 20 号(公主府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程贵;经营范围:城市污水处理及排放;再生水处理及利用;水质检测。呼和浩特首创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69,587.10 万元,净资产为
39,969.01万元,2015年 1-12月营业收入为 7,184.71万元,净利润为 1,834.70
万元;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73,230.63 万元,净资产为
38,818.19万元,2016 年 1-5月营业收入为 2,905.47 万元,净利润为 500.41万
元。
三、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呼和浩特首创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完全控制力。本次委托贷款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 219,220.66万
元人民币,无逾期金额。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6月 28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