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包头首创城市制水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9,000万元人民币
?委托贷款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二年
?贷款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按年调整)
一、委托贷款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包头首创城市制水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平安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向包头首创城市制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首创制水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9,000 万元人民币,委托贷款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二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按年调整),委托贷款将用于包头首创制水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委托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包头首创制水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80%股权,自然人汪虎云持有其 20%股权。注册资本:24,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国营青年农场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张恒杰;经营范围:城市污水制水;工业用水;生活饮用水。包头首创制水公司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38,691.44 万元,净资产为 7,392.68 万元,2015 年 1-12 月营业收入为
3,370.50万元,净利润为-3,295.82万元;截至 2016年 5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总
资产为 37,070.01万元,净资产为 5,283.74万元,2016年 1-5月营业收入为 689.62
万元,净利润为-2,108.94万元。
三、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包头首创制水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完全控制力。本次委托贷款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 219,220.66万
元人民币,无逾期金额。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6月 28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