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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开发: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6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8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俱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
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
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
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1-
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信息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
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
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
评级安排、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等
(或符合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或其他指定披露渠道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公布
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2 个工
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1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方式向定向投资人定向披露当期发行文件。(或符合交易商协
会、上海清算所或其他指定披露渠道要求)。
                              -2-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
告;
    (2)每年 4 月 30 日、8 月 31 日、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
度第一季度、半年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
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深交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
间。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深交所等
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且难以消除的;
    (七)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
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
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深交所、指定媒体
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4-
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
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
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 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
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 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5-
   (四) 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 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
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
息;
       (二) 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
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 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
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
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
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
前五个工作日(或根据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要求或其他指定披露
渠道要求)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
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或根据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要求或其他
指定披露渠道要求)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6-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
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上述信息披露事务并负有直接责任,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名义对
外发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履行报告义务,监事及
监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所
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制度所述的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常设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负责回答与所披露信息有关的咨询;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信息披露
协调人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7-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信息披露规则》
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披露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
公开信息。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所有知晓未
公开信息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未公开信息按规定
程序报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发布披露或澄清公告。在公
开披露前发生泄漏的,发现泄漏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报告。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期间,应按照公司的有
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工作流程:(一)有关发行债务融
资工具事务的信息资料由主承销商负责收集、提交并与公司财务部进
行沟通,报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对外披露;如果该等信息达到深交所披露
标准的,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同时在深交所及其指定网站、媒体上披露。
                             -8-
    (二)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重大
事项,如按照深交所规定应当披露,则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在深交所及指定媒体上披露;同时公司可自行或者将拟披露信
息提交主承销商,需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的,在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对外披露。如果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无需披
露,则仅需将拟披露信息提交主承销商按照前述规定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各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相关文件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投
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开展沟通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
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披露文件(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原件、复印件、传真件、电子文件等)的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记录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
                             -9-
据公司已制定的财务相关制度执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
行批评、警告等处分。
    如上述行为涉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相关法律责任的,有关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
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
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 10 -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7 日
                        - 11 -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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