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子公司长春长光辰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筹划股权激励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对子公 司长春长光辰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充分调动骨干 员工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子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子公司长春长光辰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字: 姜会林 孙洪波 朱文山 201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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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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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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