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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7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5,246.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8%;
    2、本次解除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 20,500 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89 号)核准,2015 年 6
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40.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为 27,340.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5]311 号)同意,本次公开发行的 6,840.00
万股股票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上市交易。
    2016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该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27,340.00
万股为基数,使用资本公积金 27,340.0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27,340.00 万股。2016 年 4 月 28 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
司总股本增至 54,680.00 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 41,000 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股份锁定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黄河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3 家法人股东,上海秉
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小村汉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北京新希望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平易缙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4 家有限合伙企业及王宇骅等 1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河南农开已将其持有的公司
合计 522.4033 万股股份转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将承继河南农开的禁售期义务。
    上述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 50%。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本人承诺对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
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本人上述
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2、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1)河南农开减持意向
    河南农开对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锁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意向确认如下:
    对于河南农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河南农开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河南农开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
内,前 12 个月和后 12 个月分别减持不超过 1,000 万股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河南农开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自公司
上市之日至河南农开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河南农开将
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河南农开违反该等
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2)王宇骅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如下:
    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
的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但不低于发行价)
进行减持。在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的前 12 个月,本人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价格,减持不超过 260 万股的公司股份;在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的
后 12 个月内,本人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减持不超过 190
万股的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同时,本人减持上
述股份时需满足如下限制: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上年末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市场
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百分之 50%。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
调整。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
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
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一直严格履行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周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5,246.4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7.88%;
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新增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2,094.70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2.12%。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27 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上
                                 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市流通数量    备注
                                   (股)          数量(股)
                                                                     (股)
 1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      49,551,934      49,551,934      49,551,934
 2      王宇骅                      20,928,000      20,928,000       5,232,000   注1
 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18,560,000      18,560,000      18,560,000
    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
 4                                  16,000,000      16,000,000      16,000,000
    中心(有限合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5                                  10,448,066      10,448,066      10,448,066
    转持二户
    上海小村汉宏创业投资合
 6                                  13,700,000      13,700,000            0.00   注2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新希望产业投资中心
 7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有限合伙)
    上海平易缙元股权投资中
 8                                   4,000,000       4,000,000       4,000,000
    心(有限合伙)
    黄河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9      (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司
 10     李盛玺                       1,000,000       1,000,000        250,000    注3
 11     谢进才                        796,000         796,000         199,000    注4
 12     胡中伟                        696,000         696,000         696,000
 13     王金良                        636,000         636,000         636,000
 14     刘新强                        600,000         600,000         150,000    注5
 15     王福聚                        464,000         464,000         464,000
 16     王爱菊                        371,200         371,200         371,200
 17     王跃                          371,200         371,200         371,200
 18     宋崇德                        371,200         371,200         371,200
 19    刘建华                     278,400       278,400       278,400
 20    魏文灿                     232,000       232,000       232,000
 21    张孟春                     232,000       232,000       232,000
 22    张贵春                     232,000       232,000       232,000
 23    张魁众                     232,000       232,000        58,000    注6
 24    张清良                     232,000       232,000       232,000
 25    李学生                     216,000       216,000       216,000
 26    崔少松                     200,000       200,000        50,000    注7
 27    薛奇东                     116,000       116,000       116,000
            合计               152,464,000   152,464,000   120,947,000
      注 1:王宇骅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2:上海小村汉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 13,700,000 股
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注 3:李盛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4:谢进才为公司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5:刘新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6:张魁众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7:崔少松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
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本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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